勞動合同不給員工
篇一:公司要求簽合同,員工不願意
張女士在某傢制衣公司負責人事工作。該公司目前約有80名縫紉工。因為縫紉工供不應求,懂得縫紉技術的女工十分走俏。為瞭留住現有的縫紉工,公司每名縫紉工每月的工資都在1000元以上。以前雖然公司一直要求進公司的縫紉工都要簽勞動合同,但有不少女工不願意簽,公司也沒有強制要求。
《勞動合同法》頒佈後,如果再不與工人簽勞動合同,公司將面臨處罰和其他的法律責任。於是,該公司要求所有縫紉工都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但到2007年11月底,全公司仍然有2/3的工人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更讓張女士意外的是,有不少工人向公司寫瞭一份 “自願不簽勞動合同”的材料,以便公司應付勞動保障部門的檢查。
“不簽合同,明年可能要被處罰;強制要求簽合同呢,又可能讓一部分工人流失。”張女士說,不少工人不願簽合同的主要理由是,現在需要縫紉工的制衣公司很多,她們選擇空間大。如果有合同約束,縫紉工流動就沒有那麼自由瞭。
那麼,對於這種公司要求簽合同而員工卻不願意的情況,單位應該如何處理呢?本期勞動關系下午茶,易才勞動關系顧問、藍白網勞動關系專傢陸胤就勞動合同的訂立問題進行探討,希望能對企業的HR朋友有所幫助。
根據2005年全國人大組織的《勞動法》頒佈十周年執法大檢查的結果,我國勞動合同簽訂率僅為60%,這成為許多勞動糾紛的源頭。為解決這一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勞動合同法》 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都應該和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特意做出瞭“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硬性規定,否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方“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同時《勞動合同法》還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上述規定都隻是針對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卻未對用人單位要求簽合同而勞動者不願意簽的情形作出明確規范和限制,那麼這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每月支付勞動者二倍的工資呢?《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對此現象正在研究並加以規范,比如規定由於勞動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且終止勞動關系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