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勞動關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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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勞社部發[2005]12號 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近一個時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系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對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帶來不利影響。為規范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現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註:請註意,這裡“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應該理解為,從事用人單位所安排的勞動,並從用人單位處領取相應工資,如果勞動者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但是由第三方直接向勞動者支付報酬的,則和用人單位之間不夠成勞動關系。如果不是這樣,那麼勞務派遣完全符合這三項標準,但是所派遣的勞動者很明顯不是被派遣單位的員工。)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