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會勞動保障部
篇一:國人部發-高級技師待遇文件
國人部發[2008]24號
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共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
國傢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高技能人才享受國務院頒發政府特殊津貼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及各副省級市黨委組織部、宣傳部、統戰部、政府人事廳 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中央和國傢機關部委、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總政治部幹部部,中央管理的企業:
高技能人才是我國人才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培養造就一大批具有高超技藝和精湛技能的高技能人才,對於穩步提升我國產業工人隊伍的整體素質,增強我國核心競爭力和自主創新能力,加快建設創新型國傢具有重要意義。為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6)15號),進一步加強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營造有利於高技能人才成長、發揮作用的良好環境,經國務院批準,自2008年起,將高技能人才納入享受國務院頒發的政府特殊津貼人員選拔范圍。現制定如下意見:
一、高技能人才選拔數量
享受國務院頒發的政府特殊津貼高技能人才,每次選拔不超過400人。
二、高技能人才選拔條件
一)熱愛祖國,遵紀守法,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模范履行崗位職責,為社會主義觀代化建設事業努力工作。
二)具有國傢-級職業資格高級技師)或相應高級職業技能水平,長期工作在生產服務崗位第一線,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過中華技能大獎、高技能人才楷模、全國技術能手等榮譽或省行業)技能人才表彰,業績突出,影響廣泛。
2、在技術上有重大發明創造,或有重大技術革新,產生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在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