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風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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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如何擬定勞動合同條款及風險提示講義
如何擬定勞動合同條款及風險提示
作者:廣東君華律師事務所徐超律師
前 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想較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而言,有如下幾個重要變化用人單位應著重註意。
1、從2008年1月1日起,凡是不能依照或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調整的,一律適用該法。
2、杜絕適用事實勞動關系來規避法律。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簽)。
3、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主動型改為被動型。此前,需要雙方同意要續簽,現在,隻要符合法定的條件就必須簽訂。
4、強化瞭用人單位購買社會保險的法律責任。
5、規范瞭試用期用工並提高瞭試用期用工的成本。同一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隻能試用一次,且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試用期工資必須符合如下兩個規定:其一,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其二,不得低於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是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6、縮小瞭違約責任的范圍。
原先有三條,第一,提前解除合同的。第二,因培訓未履行服務期的。第三,違反敬業限制義務的。新的《勞動合同法》取消瞭提前解除而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
7、降低瞭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門檻。
提前30天通知的程序條件沒有發生變化。但是,增加瞭一些條款,如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等等。
8、改變瞭經濟補償金的適用。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外,增加瞭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終止及用人單位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
9、提高瞭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成本。即雙倍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