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提前30天
篇一:員工辭職不提前30天通知單位應如何處理?
員工辭職不提前30天通知單位應如何處理?
近期,接到好幾個我所在法律顧問單位的電話咨詢,說公司有員工口頭或書面提出辭職,而且馬上就要離開,一天都不能再呆,弄得公司很被動,無人接替他們崗位,請問如何處理這樣的問題?現統一答復如下:
第一、一些員工會考慮自己的現有工資水平、在單位的競爭能力、自我升職晉級機會等等因素,在拿到當月工資或者年終獎之後會提出辭職,選擇新的更好的單位和職位,這種現象並不奇怪,應當正確對待。特別是現在的85後和90後員工,已漸成司空見慣的事。
第二、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就是法律賦予瞭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權利的規定。
第三、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相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始終處於弱勢地位,從保護勞動者權益出發,以立法形式原則性規定瞭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這樣有利於勞動者根據自身的能力、特長、志趣愛好來選擇最適合自己的職業。
第四、勞動者在行使解除勞動合同權利時必須遵守法定的程序,一是必須遵守解除預告期規定。規定勞動合同解除的預告期是各國勞動立法的通行做法。勞動者在享有解除勞動合同自主權的同時,也應當遵守解除合同預告期的規
定,即應當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才能有效。也就是說,勞動者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後還應繼續工作30天,這樣便於用人單位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確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解除勞動合同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給用人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二是必須遵守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這是因為這一時間的確定直接關系到解除預告期的起算時間,也關系到勞動者的工資等利益,所以必須采用慎重的方式來表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