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82條時效
篇一:《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適用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適用
關鍵詞:勞動法
作 者:彭書紅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發佈於:2004-4-12 9:26:52
一、問題的提出
勞動力市場是社會主義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必不可少的市場要素。勞動者是生產力中的決定性因素,在生產力諸因素中居主導地位。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對於促進生產力發展的作用是顯而易見的。 目前的社會環境下,利益主體趨於多元化。利益主體之間為實現各自的經濟利益不可避免地會產生矛盾和沖突。正因為如此,勞動者依照《勞動法》所享有的取得勞動報酬、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權利,並不是自動實現的。權利並非寫在紙上空洞無物的東西,而是在現實鬥爭中實現的,正所謂“權利本質在於鬥爭”。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就是勞動者爭取自身合法權益的鬥爭。
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九條的立法精神,如果爭議雙方不能通過雙方協商或者第三者居中調解解決糾紛,那麼勞動爭議仲裁是必經程序,更是訴訟的前置程序。而勞動爭議的仲裁和訴訟解決,必然會涉及《勞動法》第八十二條的適用。
該條文看似簡單,實則蘊含諸多值得探討的問題,如勞動爭議仲裁的性質,六十日期限的規定是否訴訟時效,將六十日期限視為訴訟時效是否符合立法本意等等,對上述問題的正確理解有助於實務中妥善解決勞動爭議糾紛。
二、勞動爭議仲裁的性質
一)勞動爭議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
有人認為,《勞動法》第七十九條沒有明文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因而主張勞動爭議糾紛當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訴。但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態度鮮明:勞動爭議糾紛必須經過仲裁程序,法院才予受理。
《勞動法》頒佈前,最高人民法院於1993年11月24日發佈的《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