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不勝任
篇一:如何辭退不勝任工作的員工?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而被處理的事例,相信各位HR者都遇到不少。在現實工作中,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多數情況下是用人部門提供的證據、材料,一句話,基本上是由用人部門說瞭算的,如果HR部門逆用人部門的意願去處理是不太妥當的。
另外,經過分析和總結,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的最終表現要麼是工作業績不好、要麼是不服從上司安排、要麼是造成瞭較大損失或負面影響等,總之,是不受用人部門或其上司歡迎,隻是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頭來處理罷瞭。
基於這些實際情況,我們在處理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方面還是有些心得,目前來看,效果還不錯,在這裡與大傢相互借鑒: 1、1、 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對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有明確的規定,具體如下:
1)可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2)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補償金: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