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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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勞動者提議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問題探討
《勞動合同法》施行日存續並在該法施行後
由勞動者提議協商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探討
----兼談《勞動合同法》第97條第三款----
文/漓江農民
《勞動合同法》施行一年多,飽受爭議。其中,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也眾說紛紜。筆者結合案例,闡述法規,
【案例】
劉某於2005年9月1日與A2009年8月31日。2009年2月,劉某因另謀發展,主動向AA公司與劉某協商後,同意劉某離職。現,尋求咨詢。
【解析】
一、本案定性:
其中單方解除又分為勞動者雙方解除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議解除,分為用
一)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對於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5—32條、《勞動合同法》第37—43條進行瞭明確規定,因本案不屬於此情形,簡述之。
二)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1、對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理解:
與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相比,協議解除的最大特點在於:不管是勞動者提出動
議或用人單位提出動議的協議解除,均不受解除勞動合同的預告期限和限制解除條件的限制,即不受《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1款、第40條、第42條及《勞動法》相關法規的約束,隻要雙方當事人達成瞭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意,勞動合同即可解除。同時,即使勞動者是在接受工傷或職業病檢查期間,或是患病、負傷並在醫療期內,或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或在本單位連續工作15年並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等情形,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也可以通過協議解除該勞動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