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順延情形
篇一:細解勞動合同的順延問題
細解勞動合同的順延問題
起止日期是勞動合同中的一項重要內容,除瞭法定情形之外,勞動合同一旦到期,雙方就應就是否續簽合同以及合同的具體內容進行協商,協商一致即應訂立新的勞動合同。
但是在實踐中,許多企業出於貪圖省事等原因,在勞動合同中預先設置瞭自動順延的條款。而根據法律規定,在一些情形之下勞動合同還必須自動順延,直至這些特殊情形消除。
以下,筆者就對勞動合同的順延問題作一番解析。
自動順延條款
在實踐中,常有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預先設置瞭“自動順延條款”,比如以下兩個案例就是這樣的情況:
案例一:2000年4月19日,王某與北京某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瞭兩年期勞動合同書,雙方約定本合同期滿時,如王某仍在外聘單位工作,雙方均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自動延長一個合同期,並以此類推。
案例二:田某與北京某公司勞動合同中約定“雇員的雇傭期為自2006年8月8日至2007年8月7日止,除非雙方協商同意或者一方按有關條款解除或終止本合同,在雇傭期滿時,本合同將自動延長一個雇傭期,並依此順延”。
由此產生的爭議主要是,勞動合同中的自動順延條款可否取代新勞動合同。 一種觀點認為,勞動合同中的自動順延條款可以取代新勞動合同。
另一種相反的觀點則認為,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自動順延條款不能取代新勞動合同。 對此問題,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自動順延條款能取代用人單位到期後和勞動者簽訂的新勞動合同,那麼勞動合同中約定“自動順延”條款就使勞動合同的期限超出瞭三種法定類型。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