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
篇一: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幹問題的意見
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 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幹問題的意見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 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幹問題的意見滬高法[2009]73 號)一、律師事務所等組織與其工作人員之間糾紛的處理 律師事務所中專職從事行政事務或勤雜工作的勞動者、在律師事務所從事法律事務並領取固 定工資或底薪的勞動者,與律師事務所之間就勞動報酬等事項產生的糾紛,屬於勞動爭議,按照 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其他涉及律師事務所與律師之間因合夥利益的分配方式及具體利益分 配等問題產生的糾紛,屬於民事糾紛,適用相關民事法律處理。 會計事務所、基金會等組織與職工之間產生的糾紛,與前款情況相似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二、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合同的處理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勞動者已經實際為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 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 是否需要雙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應當考慮用人單位 是否履行誠實磋商的義務以及是否存在勞動者拒絕簽訂等情況。 如用人單位已盡到誠信義務, 因 不可抗力、意外情況或者勞動者拒絕簽訂等用人單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勞動合同未簽訂的,不屬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六條所稱的用人單位 “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因用人單位原因造成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 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但因勞動者拒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拒絕繼續履行的, 視為勞 動者單方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繼續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但當事人未續訂 書面勞動合同的,當事人應及時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已盡到誠實信用義務,而勞動 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並依照《勞 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如勞動者拒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拒絕繼續履行的,視為勞動者單方終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已實際工
作期間的相應報酬, 但無須支 付經濟補償金。三、勞動合同變更的形式要求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