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第46
篇一:46勞動合同安全監督管理制度
1 目的
1.1為瞭加強對勞動合同安全監督的力度,確保員工的合法權益,控制工傷事故發生,根據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規定瞭勞動合同在訂立、變更、續訂、解除和終止中的安全管理規定。
2范圍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所有用工形式的職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臨時工等。 3 職責
3.1 綜合管理部是勞動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與員工訂立、變更、續訂、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
3.2 生產安全部是勞動合同中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勞動合同中的安全管理事項。
3.3 *****有限公司安委會是勞動合同的監督部門,負責依據國傢法律法規審核勞動合同的有關條款,負責監督合同的有效執行。 4 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
4.1 勞動者被本公司錄用後,應在綜合管理部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式三份,用人單位、工會和勞動者本人各持一份。 4.2 勞動合同中應載明有關保障勞動者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其內容主要包括:
1)企業安全生產和防止職業危害的規定; 2)勞動者在安全生產方面享有的權力和義務 3)工傷保險方面的事項; 4)其他要求。
4.3 綜合管理部持已簽的勞動合同辦理簽證手續。並為員工辦理工資卡片、工傷保險投保手續等。
4.4 勞動合同的文本應由一汽靖燁發動機有限公司安委會等單位審核、確認。
4.5 勞動者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5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5.1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若屬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由單位按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若屬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由勞動者按規定繳納經濟賠償金。 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