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糾紛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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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發生勞動合同糾紛瞭該怎麼辦?
發生勞動合同糾紛瞭該怎麼辦?
一、發生勞動合同糾紛解決步驟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另有規定仲裁為終局裁決的情形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述步驟並非每個步驟都要經過,我國法律法規隻規定瞭提起勞動仲裁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前置條件,其他步驟可選擇適用。
二、解決勞動合同糾紛應當註意的問題
一)註意勞動爭議范圍
有些因勞動合同發生的糾紛並不屬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爭議的范圍,不能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而應通過提起行政訴訟或申請行政復議等方式維權。
1、屬於勞動爭議的事項: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不屬於勞動爭議的事項:
1)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3)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