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教師勞動合同法
篇一:一封關於民辦教師安置補償問題的信
一封關於民辦教師安置補償問題的信
尊敬的省長先生: 您好!
我們是把青春有的十年、多的二、三十年、)獻給瞭農村基礎教育事業、現已離職的原民辦代課教師、幼師,為討回法律和人格的尊嚴、為落實政策討還普九欠債、為老有所養病有所醫、為求生存,已多年到各級政府上訪,至今沒有全面、徹底、妥善解決,今特至公開信。
一 、原民師的定義
一)從時間上來定義:
A. 根據湖南省教委《關於中民辦教師管理暫行規定》湘教人字[1991]60號文件:“根據國傢教委規定,對1986年12月底以前任教的合格民辦教師,由縣市)教育行政部門造冊,報省、地教育行政部門審定,由省教育委員會統一發給《任用證書》。”也是說,在1986年12月底之前省教委還沒發《任用證書》,不論合格與否都不可能持有《任用證書》。因此,此前參加工作的都是國傢認可的民辦教師。
B.根據國辦發[1997]32號文件《關於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通知》規定:“關住新增民辦教師的口子”,所以,1997年9月7日前參加工作的民辦教師不論合格與否)也都是國傢認可的民辦教師;
二)從性質上來定義:
民師:顧名思義--農民身份,在公辦學校教書,屬教育部門主管
的教師。
凡符合以上兩條件的耕讀老師、代課教師、幼師統稱為“原民師”。
三)關於學歷和證書:
老民師並沒有值得炫耀的高學歷,當時根本就沒有高學歷。當時農村有百分之九十五是文盲或半文盲,而我們是佼佼者——鶴立雞群的知識青年!老民師並沒有經過什麼專業培訓和資格認證省發《任用證書》是無辜辭退後的事),當時國傢根本就沒這個想法和能力去認證,就迫不及待地把我們拉到民辦教師這個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