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制與編制
篇一:聘用制和合同制,人事代理和合同工的區別
聘用制和合同制,人事代理和合同工的區別
編制人員和非編制人員,而且這兩種人員都是聘用制的。不存在什麼“固定工,合同工”。所謂編制人員就是具有國傢人事部門)正式編制的工作人員,其基本工資和地方性補助都是財政撥款的,現在要進入編制都要經過公開招考的。非編制人員就是事業單位自行聘用的包括臨時工),就像企業聘用一樣,不由財政撥款。
聘用制是以合同的形式確定事業單位與職工基本人事關系的一種用人制度,即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的身份屬性通過與單位簽訂聘用合同確定。事業單位傳統的用人制度是職工一旦被調入或分配到其單位,就終身成為該單位的職工。聘用制就是要將傳統的用人制度改革成為合同契約式的用人制度;聘任制是事業單位內部具體工作崗位的管理制度,是相對委任制而言的。受聘人擬任工作崗位或職務一般通過競爭取得,確定的形式可以簽定聘任合同,也可以簽訂聘約,或頒發聘書,也可以簽訂目標責任書。在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對某一職工既要通過聘用制確定基本人事關系,又要通過聘任明確具體崗位職務。 聘任制是企業自身的用人制度.
人事代理制
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產生的一種新的人事管理方式,即人事代理機構指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按照國傢有關政策法規要求,接受用人單位或個人委托代理有關人事管理與人員使用分離。用人單位與被聘用人員隻受雙方簽定的聘用合同的約束。用人單位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權,而勞動者則享有充分的擇業自主權和流動的權利,真正實現瞭“單位人”到“社會人”的轉變。 從以上可以看出,這其實是兩個不能完全並列的制度,區別一,本質不同,聘任制是企業自身的用人制度,而人事代理制是社會人事管理制度;區別二,主體不同,聘任制的主體是企業與勞動者,而人事代理制的主體包括人事代理機構、企業與勞動者;區別三,協調對象不同,聘用制協調的是勞動關系,而人事代理制協調的是人事關系;區別四,主管部門不同,聘用制是主管部門是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而人事代理制的主管部門是人事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