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實施細則加班
篇一:《勞動法》關於加班薪酬的相關規定
法定節假日加班應付加班費是眾所周知的事情,但是如果企業告訴你加班後可以安排調休並以此為由拒絕支付加班費,這合理嗎?
2012年9月底,上海某飯店通知所有員工在十一國慶節期間加班,理由是因為十一期間是旺季,飯店作為服務行業在節假日是最忙的時候所以安排加班,等十一黃金周過去可以安排員工休假,飯店服務員小可因早就和男朋友商量十一期間去雲南旅遊,一聽加班是非常的不願意,但是小可知道,在法定節假日加班是可以支付加班費的。在與男朋友商量之下,就決定等十一過去,既可以避開旅遊的高峰期,又可以不用請假讓飯店安排休假去旅遊。是非常不錯的選擇。可是,事情沒有小可想的那麼完滿,小可找到飯店經理,詢問是不是加班就有加班費,並且之後可以安排休假。經理冷笑一聲說“你當我這裡是慈善機構啊,咱們飯店的規定是安排休假就沒有加班工資,有加班工資就沒有休假。”
小可回去後左思右想,最終還是決定和男朋友出去旅遊。可是當小可旅遊回來之後,2012年10月9日飯店總經理宣佈解除與小可簽訂的勞動合同,其理由是小可不服從飯店管理。小可認為飯店這樣的做法於法無據,於是10月底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勞動仲裁部門經調查認為小可不服從企業管理,有違反勞動紀律的情形,遂支持瞭該飯店的處理決定,小可不服,於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法院審理認為,因飯店提供不瞭小可違反勞動紀律的證據,法院判決撤銷該企業對小可的處理決定。
律雲律師觀點: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發佈的中秋、國慶放假安排,國慶假期分為兩類:一類是法定節假日,即10月1日、2日、3日共3天;另一類是休息日,即10月4日、5日、6日、7日共4天。
根據勞動法4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