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員工勞動合同期限
篇一:勞務派遣員工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某些情形下有義務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例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或者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已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在勞務派遣關系中,勞務派遣公司就是《勞動合同法》中所稱的用人單位,而被派遣員工則為勞動者。既然如此,為什麼本文題目還會有此一問?
《勞動合同法》在關於勞務派遣的特別條款中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五條也重申瞭該內容。
那麼問題來瞭:假設一個勞務派遣員工滿足瞭“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究竟他/她是有權要求與勞務派遣公司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呢,還是囿於前述特別條款,仍然隻能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兩種觀點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既然是問題就一定會有爭議。由於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實踐中法律人士發展出兩種觀點,我們在本文中姑且稱之為正方觀點和反方觀點。
1.正方觀點:勞務派遣員工也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正方的主要理由包括:
立法目的——《勞動合同法》及《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之所以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與員工應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目的在於避免勞動合同短期化和就業不穩定給勞務派遣員工帶來的不利影響。因此,沒有理由否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勞務派遣員工的適用。
? “舉輕以明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確定的終止時間,是長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升級版”。法律既然要求勞務派遣單位與員工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當然也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 反方觀點:勞務派遣員工不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反方的主要理由包括:
? 文義解釋——《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此,關於勞務派遣的特別條款既然使用瞭“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一定義,就明確排除瞭勞務派遣用工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少於兩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