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勞動合同鑒證
篇一:勞動合同鑒證的程序
勞動合同鑒證的程序有哪些
轉自:中國勞動律師網 時間:2005年8月11日15:34
勞動合同鑒證,是勞動行政機關依法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訂立的勞動合同,就其真實性、合法性和可行性進行全面審查與證明的一項行政監督、服務 措施。1992年10月22日勞動部頒發瞭《勞動合同鑒證實施辦法》。根據這些規定,縣以上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具體由勞 動爭議處理機構對勞動合同進行審查和證明。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在鑒證過程中,有權制止和糾正勞動合同內容中的違法事項,有權查處利用勞動合同進行的違法活動,對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可以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懲處。因此,實行勞動合同鑒證制度,是勞動行政部門對勞動合同進行嚴格管理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 按照《勞動合同鑒證實施辦法》第4條的規定,
勞動合同鑒證的范圍主要是:
(1)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從城鎮和農村招用勞動合同制工人、臨時工簽訂的勞動合同;
(2)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企業單位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
(3)私營企業雇主招用雇工,個體工商戶招用幫工簽訂的勞動合同;
(4)外商投資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
(5)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變更或續訂的勞動合同;
(6)其它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鑒證應審查的內容主要是:
(1)雙方當事人是否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主要應審查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雙方是否具有合法資格,是否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若是代理人代簽的勞動合同,代理人是否依法取得代理權,是否超出瞭代理權限的范圍。
(2)勞動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傢法律、法規和政策。主要是審查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
(3)雙方當事人是否在平等自願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勞動合同。主要應審查勞動合同主體雙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是否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勞動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