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長期勞動合同
篇一:勞動合同(標準就業)
勞動合同
1 勞動合同概述
1.1勞動合同概念
我國《勞動法》第16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為確立勞動關系,依法協商達成的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建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又稱勞動契約、勞動協議,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明確勞動權利義務,規范勞動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行為的協議。勞動合同作為勞動關系的核心,是確立雙方當事人勞動關系的一種法律形式。”
1.2勞動合同特征
勞動合同的特征是勞動合同區別於其他合同的特性。一般來說,勞動合同的特征有以下幾點: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
勞動合同主體的特定性表現在,當事人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是勞動者。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2、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地位上的從屬性。
勞動合同訂立以後,勞動者一方必須加入到用人單位中去,成為該單位的職工,對內享受和承擔本單位職工的權利和義務,對外以單位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用人單位也有權利和有義務組織和管理本單位的職工,把他們的個人勞動組織到集體勞動中去。
3、勞動合同在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系。
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僅限於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而且還涉及勞動者的直系親屬在一定條件下應享有的物質幫助權。如職工女子就學、職工傢屬住房、職工因生育、年老、患病、工傷、殘廢、死亡等原因,部分或全部、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力的時候,用人單位不僅要對職工本人給予一定的物質幫助,而且,對職工所供養的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