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勞動合同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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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未簽勞動合同主張雙倍工資的時效應如何確定
未簽勞動合同主張雙倍工資的時效應如何確定
裁判要旨:
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
的雙倍工資勞動爭議屢有發生。但由於對雙倍工資的屬性把握不確
定,對雙倍工資的訴訟時效出現瞭不同的理解,並且由於勞動者對
勞動仲裁的時效期間不甚瞭解,導致很多勞動者在被用人單位侵害
其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卻無法獲得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本案
爭議焦點即為:雙倍工資是用人單位支付的一種賠償金還是特殊情
況下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的一種法定勞動報酬?未簽訂勞動合同雙
倍工資的勞動爭議仲裁時效適用一般勞動爭議仲裁時效還是勞動
爭議仲裁特殊時效?
案情概要:
楊某系某連鎖餐飲公司股東,且其在該公司從事行政人事工作,
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該公司未為楊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公司按月
向楊某發放報酬,每月報酬金額及構成均由楊某簽字確認。2010年
9月28日,公司為楊某出具專業工作年限證明一份,證明楊某從事
行政人事工作累計滿六年。2010年11月23日,楊某通過律師向公
司發函,要求解除勞動合同。2010年11月24日,楊某向勞動爭議
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其2008年11月至2010
年11月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90049元。2011年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