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違約
篇一: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
摘要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在市場經濟體制下,能不能實現勞動力的合理配置,不僅關鍵到一個企業的成敗,而且關鍵到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速度。特別是現今勞動力相對膨脹的情況,要求必須以法律的形式來保護勞動關系雙方的利益。勞動力的合理配置,要求勞動關系必須以合同作為其法律形式,為勞動力供求方通過市場相互選擇,也為勞動力作為生產要素在市場中自由流通提供法律條件。在現今社會發展的過程中,無疑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唯一合法形式,其在我國市場經濟生活中所起的作用非常重大。而我國立法的滯後和經濟的超前,導致司法實踐中所沿用的現行勞動法顯得力不從心。因此,有必要對這些問題進行深入的研究。 關 鍵 詞 : 勞動合同 違約責任 歸責原則
引 言
很多年來,《勞動法》在保護勞動者這一方面起瞭很大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我國的勞動立法明顯已跟不上經濟發展的腳步,加上我國現行相關制度的不完善,勞動法不論是在立法方面還是實際操作方面,在很多細節上還存在很多的問題,本文就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所涉及的諸如現行勞動法中的一些條款、歸責原則的適用和實際操作中所存在的問題作一些膚淺的探討。
正 文
一、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概念和特點
1、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概念:
在我國勞動合同主要是由合同法來調整的,所以有關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的定義也主要基於合同法中違約責任的概念。依據我國現行勞動合同立法規定以及法學界對違約責任的通說,勞動合同當事人因過錯而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稱為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的追究以有效的勞動合同為前提,因勞動合同的不成立、無效、以及解除勞動合同後的所引發的責任一般不是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而是勞動合同的締約過失責任或其他賠償責任。一般而言,有效的勞動合同不存在,違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