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競業條款
篇一:解讀《勞動合同法》中的競業限制條款
解讀《勞動合同法》中的競業限制條款
浙江某集團股份公司聘請向某擔任下屬子公司總經理,同年6月向某如期入職,同集團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規定:合同期限3年,工資實行年薪制,年薪總額人民幣25萬元,工資包括年薪和競業限制補償金,競業限制期限3年,向某在職期間競業限制補償金隨工資按月發放。合同簽訂後,合同雙方依照勞動合同規定履行。在合同期限的第二年末,該子公司因經營不佳,出現連續虧損,向某迫於經營壓力自動離職,離職後去瞭同類企業。針對向某的行為,該集團遂以向某違反合同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為由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
以上案例主要涉及到競業限制制度和商業秘密保護,競業限制制度不僅能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而且合理運用競業限制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企業間的不正當競爭,防止互相挖墻腳,更在一定程度上保護瞭勞動者的利益。
一、知識產權的定義和特征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保守秘密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需要保守的秘密主要包括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事項。知識產權又稱智力成果權,是指對科學、技術、文化、藝術等領域從事智力活動創造的精神財富所享有的權利。 廣義的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鄰接權、商標權、商號權、商業秘密權、產地標記權、專利權、集成電路佈圖設計權等。狹義的知識產權主要包括著作權、鄰接權、專利權、商標權等。《民法通則》規定我國公民享有的知識產權有: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等。根據1967年《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知識產權的概念成為通用的法律概念,知識產權的范圍界定為:
1)版權與相關權利;2)商標權;3)地理標志;4)工業設計;5)專利權;6)集成電路佈圖設計拓撲圖);7)未披露過的信息;8)協議許可中限制競爭行為。
知識產權是一種特殊的財產權利,是一種無形的智力成果,法律給於一定的保護,主要借助於有形的物質載體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