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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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勞動合同法第40條解讀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解讀
《勞動合同法》第40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醫療期相關規定:
勞動部關於發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
【頒佈單位】 勞動部
【頒佈日期】 19941201
【實施日期】 19950101
【章名】
為瞭適應勞動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企業改革,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醫療期限的規定,我部制定瞭《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現予發佈,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一條為瞭保障企業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 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