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帶薪年假
篇一:職工帶薪年休假計算方法
職工帶薪年休假計算方法
《勞動合同法》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與此同時施行的還又一部重要行政法規,即《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是國務院以第514號令發佈的。從此我國職工就享有帶薪年休假的權利,相應也就成為用人單位的義務。
職工帶薪年休假也簡稱年休假,職工享受年休假期間,工資收入與正常工作期間一樣,不受休假影響。其中“年”是指公歷年度,如2008年度等。“職工”不僅指企業職工,也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隻是兩者在計算年休假天數和相應的加班費上略有不同。下面隻介紹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
按《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國傢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帶薪年休假的假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能享受當年度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生產、工作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應在1個年度內安排。
在實際確定年休假時比較難以理解是年休假天數。下面舉例說明。
某人於2000年5月1日到單位參加工作,在2010年4月30日前屬於已滿1年不滿10年的情形,年休假天數標準為每年5天;從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屬於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情形,年休假天數標準為每年10天,這時2010年度的年休假天數應分兩個時間段分開計算,然後相加,即是2010年度應享的年休假天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