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單方違約
篇一:勞動合同違約的相關賠償規定
《勞動合同》違約的相關賠償規定
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能索要雙倍賠償嗎?
職工張女士與公司領班發生瞭口角。第二天,公司解聘瞭她。於是,她去找領導追問理由。領導說她違反瞭公司的相關規定。那麼,公司無故口頭解除勞動關系,能索要雙倍賠償金嗎?
《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瞭勞動關系解除的幾種情形,更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做出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也就是說,解除勞動關系,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解除方式解除,否則均為違法解除。
一、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可采用以下救濟方式:
1、要求單位支付雙倍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87條規定支付賠償金。該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1)、用人單位必須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
2)、必須是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法從保護勞動者的角度出發,賦予瞭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權利;在現實生活中,勞動爭議發生以後,勞動者往往也不願意繼續留在原單位,而會在領取經濟補償金後選擇離開。
3)、用人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