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勞動保障局官網
篇一: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豫勞社失業〔2005〕4號
關於調整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鄭州鐵路局、武漢鐵路局,有關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日前,經省政府同意,省勞動保障廳印發瞭《關於發佈河南省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豫勞社勞資〔2005〕16號),自2005年10月1日起實行新的最低工資標準。根據《河南省失業保險條例》及省政府有關規定,我省失業保險金標準作相應調整,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按照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逐月發放。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後,失業保險僉標準相應調整為384元/月、320元/月、256元/月,鄭州鐵路局、武漢鐵路局在豫地區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為384元/月,從2005年10月1日起實行。失業人員的醫療補助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標準,亦按調整後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計算發放。
二、失業保險金標準執行中需要明確的幾個問題:
一)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的發放標準,自2005年10月1日起,按調整後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發放。
二)按照有關規定補發的失業保險金,按補發月份的發放標準執行。
三)按照有關規定一次性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按一次性領取時的發放標準計發。
四)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有關規定跨統籌地區轉移的,轉出時按轉出地現行失業保險金標準計算劃轉失業保險待遇所需資金;轉入後,按轉入地現行失業保險金標準發放。
五)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因重新就業而停止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其停止領取的期限應當予以保留,可以與重新就業後繳費時間所計算的領取期限合並計算,再次失業時,統一執行合並計算後的現行失業保險金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