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
篇一:簽訂勞動合同的必要性
簽訂勞動合同的必要性
1、 積極簽訂勞動合同
在企業實際操作過程中,人事或管理人員往往忽略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重要性,甚至一些企業錯誤的認為,隻要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將來職工離職以後,如果索要勞動報酬,可以否認存在勞動關系。事實上,這種態度是錯誤的,根據新的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職工與企業發生爭議以後,職工所提交的證據來看,否認職工與企業之間的勞動關系已經非常困難。因為,認定企業與職工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不僅僅是勞動合同,比如,工資發放條、工資卡、考勤卡、工作證、工作服、社會保險與醫療保險交納的憑證,工作期間的差旅費報銷單據、加班申請表、出差借款後還款的收據收條、職工代表公司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企業與其他單位的業務往來信函、甚至職工工作期間的特快專遞、公司職工一起出去活動的照片、視頻資料等,都有可能被認定為存在勞動關系,都有可能成為職工與企業已經形成勞動關系的憑證。我代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中,甚至存在職工隻提交瞭一起工作過的同事的證人證言就認定企業與職工存在勞動關系的相關案例。所以,認為不簽訂勞動合同就認定不瞭職工與企業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想法在實際審判裁決中基本不會起到多大作用。
2、簽訂的勞動合同盡量由企業保留
相反,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就可能面臨雙倍工資的支付風險。
怎麼樣才能預防這種風險呢?我在其他顧問單位中采取辦法的是勞動合同必須簽訂,簽訂完以後,我都主張企業不交付給職工。
這種手段雖然看起來有些不公平,但是,也是維護企業利益的一種沒有辦法的辦法。企業可能會說,不給職工合同,職工要合同怎麼辦,會不會承擔什麼風險,勞動合同法不是規定企業必須將合同交付給職工一份嗎?
好的,針對這個問題,我們就想問企業,職工要勞動合同的目的是什麼,是為瞭將來打官司的時候用嗎?與其看準瞭將來要打官司瞭,到不如直接想辦法開掉或直接不給。不給他合同,他可能會不與你打官司,因為他心裡可能沒有鋪,有瞭合同,說不準將來會促使他與你打官司,因為他有時間去研究合同,找出你的漏洞與缺點,所以說,對於這樣的員工,更是不應當將勞動合同給他們。我們隻需要將合同自己保留,以防將來職工索要雙倍工資就夠瞭。當然,不給職工合同文本,也可能使職工因為沒有合同而放棄對於我們的仲裁。 所以,合同是必須要簽訂的,但是,我們作為企業的,要盡量將合同自己保留。對於這種情況,各個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來具體確定。我的現有的顧問單位基本上都是本著這樣一個原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