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篇一:三期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與勞動合同解除
三期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與勞動合同解除
浙江浙聯律師事務所 劉效權律師
2012年4月28日,國務院出臺《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其中對女職工三期的勞動保護,尤其是有關勞動合同解除的規定,相較於1988年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做瞭個別字眼上的調整,本文將分別討論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涉及勞動合同解除的相關問題: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失效)
第四條 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一、女職工懷孕期勞動合同解除的問題。
1、女職工懷孕期間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及限制。女職工懷孕期勞動合同解除的規定是明確的:不得因女職工懷孕,不得因“醫療期”、“不勝任”、“重大變化”、“裁員”等四種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這四種情形分別對應《勞動法》第26、27條或《勞動合同法》第40、41條,但是,如果女職工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幾種用人單位法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用人單位依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比如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與其他單位同時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單位或拒不改正的、勞動合同無效的、被追究刑責的,當然勞資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
2、女職工特殊情況下懷孕的處理。實踐當中存在女職工未婚先孕、不到法定婚齡懷孕等的情況,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呢?或者是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已經規定瞭這種情形,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呢?首先,女職工未婚先孕或者不到法定婚齡懷孕並不違法,但似乎違反瞭道德或者公序良俗,用人單位通過制定規章制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