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補償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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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勞動合同法有關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有關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二、勞動者依法可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一)過錯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存在下列違反勞動合同法行為,行使單方即時解除權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法法律、法規,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用人單位的原因造成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二) 無過錯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無過錯情形下的解除,法律為保障勞動者失業後的生活,而規定用人單位仍然負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本文來自:Www.bdfqY.cOm 千 葉帆文 摘:勞動合同,補償金規定)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由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而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