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簽勞動合同
篇一:面對用人單位未簽勞動合同想辭職時怎麼辦?
面對用人單位未簽勞動合同想辭職時怎麼辦?
許多勞動者進入一傢單位後會遇到這種情況:不給簽訂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第十條、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合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訂立書面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
這裡有兩個問題需要註意:
一是支付雙倍工資的情形。
許多人對此理解存在誤區,認為隻要用人單位不簽合同就支付雙倍工資。其實不然。一般而言,如果用人單位找勞動者簽,但是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也便索性不簽瞭。這時用人單位存在過錯,是要支付雙倍工資的。另外一種情況是,用人單位沒有履行誠實磋商的義務,導致約定的工作、報酬等和實際不符。這時用人單位也存在過錯,也是要支付雙倍工資的。如用人單位已盡到誠信義務,因不可抗力、意外情況或者勞動者拒絕簽訂等用人單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勞動合同未簽訂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承擔“雙倍工資”。
勞動者如果想拿到因未簽合同而應支付的雙倍工資,應該收集好用人單位存在以上兩種過錯的證據,以便呈堂證供。
另外一個問題是雙倍工資的計算。
1、“雙倍工資”不是從未簽合同當月開始計算。“雙倍工資”支付的時間是從用工之日起第二個月開始,因為法律給用人單位一個月的“緩沖期”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雙倍工資”其實是單倍。很多人將“雙倍工資”“簡單理解成瞭“工資的雙倍”,實際上雙倍工資”的含義,是指勞動者每月實發的工資的雙倍,已發放的工資部門應該扣除。
勞動者想辭職時,除瞭註意到自己的工資問題還應該要回押金如果有的話)、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補繳社保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