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爭議案例
篇一:勞動合同法十五個典型案例解析
勞動合同法十五個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一:勞動合同的簽訂問題
某公司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遇到一個棘手問題,員工甲2008年1月1日進廠,但公司一直遺忘與員工甲簽訂勞動合同,員工甲知道公司如果不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依法需要向其支付雙倍的工資,因此一直不動聲色,直至 2008年5月1日,公司對勞動合同進行瞭一次普查,才發現與員工甲漏簽瞭勞動合同,公司表示要與員工甲補簽勞動合同,員工甲同意補簽,但是公司要先支付其2008年1月至4月的另一倍工資,否則員工甲隻願意將補簽勞動合同日期訂在 2008年5月1日。
問題:公司應當如何處理上述案件較為妥當?
◆案例分析
針對員工甲的問題,介於簽訂勞動合同的主動權在於用人單位,且是因為用人單位的疏忽導致一直未能與甲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員工要求公司支付未及時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是合法的,但是從本案實務操作角度考慮,公司完全可以先不去支付該員雙倍工資,將勞動合同的起始日期簽訂至2008年5月1日,因為從員工的心理上並不願意與公司終止勞動關系,以後如果僅為3個月的工資去起訴的可能性也很小,即使員工離職後去起訴,公司最終也僅是支付其3個月的另一倍工資,並沒有其他的額外處罰。將勞動合同的起始日期簽訂至2008年5月1日後,單位仍應向該員工發出《簽訂勞動合同通知書》讓員工簽收。如果發現其再次拒簽勞動合同,應在2008年6月1日前立即書面通知終止與其之間的勞動關系。如果已經滿一個月的,也要立即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系,但此時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操作建議
(1)建議公司加強對勞動合同的管理,建立簽訂、保管、存檔等規范體系;
(2)針對員工拒簽情形,應當註意以下幾點:
A、時間上把握:與其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或合同期滿之日起,一個月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