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合同法的案例
篇一:勞動合同法案例
勞動合同法案例
案例1
2008年5月,某外企公司有3位員工已在企業工作滿10年,需要續簽新的勞動合同。但該公司不打算再與其續簽勞動合同。該公司人力資源部的經理依據原先的各地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做法與規定,向3位員工下發瞭到期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但3位員工不服,認為在該公司工作瞭這麼多年,公司不應該這樣做,於是他們向有關人員咨詢。
問題:
1.該3位員工堅決要求簽訂勞動合同,並且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否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在公司不同意的情況下,是否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案中,3位員工已經在公司工作瞭10年,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該公司必須與3位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3位員工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盡管公司單方面不同意,依據上述規定,公司也必須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將構成違法。
某中外合資公司與王某簽訂瞭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在合同中約定,在合同的履行期間,如果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本合同達成協議的,公司可以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王某解除合同。兩年後,該公司由一傢中外合資企業變更為外商獨資企業,公司的法人也作瞭變更。該公司由於重組進行大規模的裁員,王某也在被裁人員名單中。隨後,公司以企業名稱、性質和法人變更,屬於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書面通知王某解除勞動合同。王某不同意,認為自己的勞動合同沒有到期,不能以企業法人變更等為由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問題:
1.該公司上述理由是否可以作為解除與王某勞動合同的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