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的爭議
篇一:關於《勞動合同法》爭議的看法
3.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出臺後引發的爭議的看法。
鐵飯碗回歸論
由國際知名經濟學傢張五常在其博客裡發表的文章《新勞動法的困擾》又引發瞭國內經濟學界及法學界的軒然大波,該文認為,《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將維護懶人,導致鐵飯碗;“如果嚴厲執行新勞動法,失業率逾8%恐怕是起碼的瞭”;新勞動法的實施“把改革得大有看頭的經濟搞垮瞭”。
上述錯誤認識是由於長期以來我國法律對違法用工企業的姑息造成的,今後不能再讓這種為瞭發展經濟而犧牲國傢尊嚴的情況繼續發生。
外商撤資減產、辭退工人的主要原因是《勞動合同法》增加瞭用工成本。其實,《勞動合同法》的實施,隻有違法企業的用工成本將大幅度提高,對合法企業的用工成本影響不大。
如果一傢企業違反法律不跟勞動者訂合同,不給勞動者上保險,當然用工成本會很低,因為社會保險費占瞭勞動者工資比例相當一部分。而不跟勞動者訂合同,根據新勞動法規定,就要支付兩個月的工資,而一旦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更是要付出雙倍的代價,這些懲罰性措施確實大幅度提高瞭企業的違法成本。
實際上,《勞動合同法》非但沒有增加合法企業的用工成本,相反從某些方面看還降低瞭。比如企業對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就有可能降低。
張五常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會讓勞動者惰性化,甚至會使我們的改革成果毀於一旦,還有學者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將導致鐵飯碗,是改革開放的倒退。
但實際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由於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終身制的,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瞭“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義務。前述華為公司辭退職工的舉措便是為瞭逃避這一法律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