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塗改有效嗎
篇一:《勞動合同法》修正案中的勞務派遣探討
《勞動合同法》修正案中的勞務派遣探討
摘要:自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後,針對勞務派遣存在的問題,2012年國傢對《勞動合同法》進行瞭修訂。《勞動合同法》修正案對勞務派遣的從業資格、同工同酬、“三性”崗位、處罰條款和過渡條款做出瞭新的規定。本文試著分析其對勞動法律法規定的普及、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形式和“業務外包”的影響,並提出應對措施。
關鍵詞:勞動合同法修正案 勞務派遣應對措施
一、引言
勞務派遣[1]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接受單位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由勞務派遣單位招用雇員被派遣勞動者)並派遣該勞動者到接受單位工作,派遣勞動者受接受單位指揮監督,為接受單位提供勞動;派遣勞動者的接受單位因為勞動力的使用,按照勞務派遣協議向勞務派遣單位支付費用,派遣勞動者獲得就業崗位及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勞務派遣單位從派遣業務中獲得收入的經濟活動。
勞務派遣現象由來已久,是非正規就業的一種重要形式,2007年6月29日《勞動合同法》頒佈後,才獲得瞭法律上的明確承認。而在《勞動合同法》的實施過程中,勞務派遣的管理出現瞭新的問題。因此,2012年12月28日,國傢又作出關於修改《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對勞務派遣提出新的要求。
為瞭更好的執行《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規范勞務派遣行為,維護勞務派遣合法權益,需要我們深入理解其內涵,分析其影響,研究制定相應措施。
二、勞務派遣產生的歷史背景和原因
據有關資料表明,勞務派遣作為一種用工形式,最早產生於美國,隨後在西歐和日本出現。我國自上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和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度推進,在大量農村富餘勞動力需要轉移就業和城鎮下崗失業人員需要再就業的背景下,勞務派遣用工形式在我國產生並得到發展。由於農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