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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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法院判決違反勞動合同法的違約金不應支持
XXXXX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XXX民初字第X號
原告A公司,住所地XXX,組織機構代碼:XXX。 法定代表人張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B,男,漢族,X年X月X日出生,住XXX,身份證號碼XXX。
原告A公司與被告B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3年X月X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由代理審判員XXX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瞭審理。原告A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B到庭參加瞭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A公司訴稱,2011年12月31日,原、被告勞動合同到期,雙方不再續簽勞動合同。2012年1月21日,雙方簽訂《協議》,約定原告支付10 600元補償金給被告,被告保證不再與原告發生任何勞動爭議,否則雙倍返還補償金。當天原告支付瞭補償金,隨後原告為被告辦理瞭失業保險。但被告違反約定,與原告發生勞動爭議,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向XXX勞動爭議仲裁庭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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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不予受理,原告現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雙倍返還補償金共計21 200元給原告。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的事實,向本院舉示以下證據:一、員工離職審批表,擬證明勞動合同到期後,原、被告不再續簽勞動合同;二、協議,擬證明2012年1月21日,原、被告協商不再續簽勞動合同,並由原告補償被告10 600元;
三、失業職工介紹信,擬證明原告為被告辦理瞭失業保險,被告已經領取保險金;四、勞動仲裁申請書、仲裁委通知、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擬證明被告未遵守協議提起勞
動仲裁,原告亦提起勞動仲裁,仲裁委員會對原告申請的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