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開除員工
篇一:開除職工的幾種情形
開除職工的幾種情形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開除職工的法律程序
根據我國勞動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企業在對職工作出開除處理時,必須遵循以下六個方面的程序:①弄清事實,取得證據。對職工違紀事實要查清,對所取得的證據要認真審核,以保證違紀事實的確鑿無誤。結論材料要同本人見面允許其申辯,如確實不符,應予改正;②廠長經理)依據職工的錯誤事實,提出開除處理意見;③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後決定,並填寫《開除職工審批表》;④將開除處分決定報告企業的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勞動部門備案;⑤將《開除通知書》發給職工本人;⑥將被開除職工檔案轉到職工本人戶口所在街道勞動部門。
因員工違反公司紀律,被公司辭退,按國傢法律有沒有必要向員工進行賠償,公司辭退員工的流程如何解決?
中顧法律網律師回答: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也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39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經與單位工會協商同意,書面通知本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結算相關費用,交接。相關法律常識: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雇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為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違紀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內部規章,但未達到被開除、除名程度的職工,依法強行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行政處理措施。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