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簽訂三個月
篇一:勞動合同期限的簽訂須知以及簽訂情況
想學法律?找律師?請上
http://hao.lawtime.cn 勞動合同期限的簽訂須知以及簽訂情況核心內容:“單獨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這是勞動合同期限簽訂必須知道的一個要點之一。勞動合同期限的簽訂須知還有那些要點?在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接下來,就由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勞動合同期限的簽訂須知以及簽訂情況。
一、勞動合同期限的簽訂須知
一)單獨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這就是說,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中的法定條款,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而如果約定試用期,則隻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不允許隻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簽訂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但“試用期合同”的無效,並不導致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失效。
二)勞動期限應和勞動合同期限掛鉤,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三)資金擔保違法,可酌情提供擔保人。
用人單位要求新入職員工試用期提供擔保,可能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以收取保證金物)的形式,一種是以提供擔保人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形式。第一種是我國勞動法明令禁止的;另一種是要求提供擔保人來承擔連帶責任,在我國沒有法條作出過明文的允許或禁止,勞動者可以本著自願的原則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