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讀勞動合同法
篇一:《勞動合同法》解讀(三)第9到18條
《勞動合同法》解讀三)第9到18條解讀
勞動合同法解讀九:禁止提供擔保及扣押證件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
「解讀」本條是關於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證件的規定。
民法意義上的擔保是指債權人為確保債務得到清償,而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的物和權利上設定的,可以支配他人財產的一種權利的行為。本條所稱的擔保並不是民法意義上的擔保。而是用人單位以此為名義非法向勞動者收取風險抵押金、扣押勞動者身份證件的行為。
在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為防止勞動者在工作中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不賠償就不辭而別的情況,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在招用勞動者時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向勞動者收取風險抵押金的行為,是一種不合法的行為。勞動監察部門對這種情況進行瞭大量查處,執法力度較大,使大多數用人單位不敢再明目張膽地向勞動者收取抵押金,轉而采取瞭一些變相的方法或手段,達到向員工收取抵押金的目的。如收取服裝費、電腦費、住宿費、培訓費、集資款股金)等,變相獲取風險抵押金。甚至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勞動者求職心切,收取高額抵押金後逃之夭夭,造成新的社會不安定因素。此外,用人單位還通過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如暫住證、資格證書和其他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等,以達到掌控勞動者的目的。因此本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
用人單位違法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情況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建立勞動關系時收取風險抵押金等項費用,對不交者不與其建立勞動關系,對交者在建立勞動關系後又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且不退還風險抵押金等項費用;另一種是建立勞動關系後全員收取風險抵押金等項費用,對不交者予以開除、辭退或者下崗。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