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競業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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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競業限制協議范本(最好的版本)
競業限制協議
甲方:以下簡稱“公司”)
乙方:以下簡稱“員工”)
鑒於:
1、 員工在公司工作期間能夠接觸、掌握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的商業秘密;
2、 員工理解並確認,員工離職後從事與公司有競爭業務的工作,將會嚴重損害公司及 其關聯公司的經濟利益或使公司及其關聯公司處於非常不利的競爭地位。
現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公司所在地有關法律、法規,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協議,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競業限制
1.1 競業限制期限為員工與公司任何一方與對方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不論終止或解除 的理由,亦不論終止或者解除是否有理由)之日起的【法定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個月內,員工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公司有競爭的業務。
1.2 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員工不得為以下單位工作或任職:
1.2.1 與公司業務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包括但不限於本協議附件1所列明的單位);
1.2.2 與公司有業務競爭關系的單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公司關聯企業所在的其他任何 地方直接或間接的設立、參股、控股、實際控制的公司、企業、研發機構、咨詢 調查機構等經濟組織;
1.2.3 其他與公司有競爭業務的單位。
1.3 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員工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1.3.1 與公司的客戶發生商業接觸。該種商業接觸包括為其提供信息、提供服務、收取訂單、直接或間接轉移公司的業務的行為以及其他各種對公司的業務產生或有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行為,不論是否獲得利益;
1.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