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6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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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6勞動合同
編號:
勞 動 合 同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簽約須知
1、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
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
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
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
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
同:一)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
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
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根據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
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
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3、 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和競業限制條款兩種情形之
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4、 用人單位應按照雙方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支付的工資不得低
於當地最低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