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個月未簽勞動合同
篇一:人力資源主管未簽勞動合同的責任認定
第262期:人力資源主管未簽勞動合同的責任認定
一、案情
被告鄭曉梅於2009年3月20日入職迅易時代公司,工資以簽字領現金的形式發放,鄭曉梅主張其月工資標準為3500元,2009年7月至2009年8月迅易時代公司未按3500元的標準足額發放其工資,未支付其2009年9月26日至2009年10月12日工資。迅易時代公司對此不予認可,並主張鄭曉梅的月工資標準為2000元,迅易時代公司已足額發放鄭曉梅工資。迅易時代公司提交瞭2009年8月26日的《支出憑單》,內容顯示鄭曉梅工資2000元。鄭曉梅對此《支出憑單》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主張該單據說明訊易時代公司未足額支付其工資。迅易時代公司稱該憑單本身即為鄭曉梅制作,除2009年8月的憑單外,該公司未向法院提交鄭曉梅簽字領取2009年3月至2009年10月期間工資的憑單。
鄭曉梅在職期間,訊易時代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迅易時代公司主張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原因系鄭曉梅拒絕簽訂所致,但未向法院提交證據證明。鄭曉梅工資最後結算至2009年9月25日。鄭曉梅在迅易時代公司最後出勤至2009年10月12日。
2009年10月12日,迅易時代公司向鄭曉梅發出《辭退通知》,《辭退通知》未告知鄭曉梅辭退的原因。迅易時代公司主張辭退鄭曉梅的原因系由於其嚴重失職造成公司巨大經濟損失,但未就其主張提交證據證明。
後鄭曉梅將迅易時代公司訴至北京市海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迅易時代公司支付1. 2009年4月20日至2009年10月12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20 559元;2. 2009年7月至2009年8月未足額支付工資差額3000元及25%的經濟補償金750元;3. 拖欠2009年9月26日至2009年10月12日工資2254元及25%的經濟補償金563.5元;4. 2009年4月20日至2009年10月12日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賠償金7000元。該委作出京海勞仲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