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監察疑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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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典型案例分析范本
楊麗平訴廈門沛得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支付產假工資等.
【卷宗號:201403187】
【典型意義】1.該案件發生於投訴人離職之後,訴求內容達6項,屬典型的離職引發的維權行為。2、部分投訴內容存在法條空白,缺乏司法解釋,具有一定處理難度。
【案情】楊麗平在沛得貿易有限公司從事貿易業務4年餘,簽有勞動合同。2013年懷孕並出現先兆流產狀態,孕期多次請假並造成與公司矛盾,在享受135天產假後,於2014年2月份辭職,並到我大隊投訴企業6個方面的問題,要求公司補償其14654.15元:
1、法定假期公司按病假標準發工資。
2、病假按事假發工資。
3、扣發月度考核獎和年終考核獎。
4、請假計薪扣款計算方式有誤
5、未支付產假工資
6、孕期強制加班
【案件辦理過程和思路】
案件受理後,針對投訴人的訴求進行瞭初步梳理,認為其部分所訴事項多有爭議點,難以全部解決,從經濟便利的角度,告之楊麗平其可以通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一次性解決所訴問題。她表示人不在廈門,不方便仲裁,要求大隊進行處理。
按著調解先行的思路,大隊詢問瞭沛得有限公司相關情況。沛得公司表示,隻要有法條規定,如公司所為確屬不當,公司願意糾正。調查過程中,對投訴人所提出的部分證據材料的真實有效性提出瞭質疑。大隊提出雙方先自行協商,因公司隻願意補償1752.46元,雙方協商差距太大而無果。
由於投訴人楊麗平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識,離職前搜集的一些證據相對比較齊全,監察員調取公司材料後,認為直接認定公司存在違法行為並要求其責令改正的工作還是可行的,案件隨後按監察程序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