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勞動合同調理
篇一:關於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幹問題的通知(二)范本
各區、縣勞動保障局,各企業主管部門,控股集團)公司:
為貫徹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就實施中的若幹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問題
一)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原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應按以下辦法處理:
1、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訂立瞭有期限勞動合同的,該勞動合同成立;
3、若被證明用人單位采用欺詐、威脅等手段導致訂立瞭有期限勞動合同的,該勞動合同中約定期限的條款無效。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期滿前,勞動者因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提出將正在履行的勞動合同變更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未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應當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
三)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未訂立,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雙方繼續存在勞動關系狀態,用人單位未依據《條例》第四十條規定通知終止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提出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關於轉制、改制、資產重組等勞動關系的處理問題
用人單位轉制、改制、資產重組等,根據《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原則,勞動合同可以由轉制、改制、資產重組後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也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三、關於約定的服務期限長於勞動合同期限問題
服務期是勞動者因接受用人單位給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