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勞動保障
篇一: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及其他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實施意見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 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實施意見 浙人社發 [ 2011 ] 221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 [2010] 107號)精神,集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現就解決我省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基本養老保障問題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 實施范圍和對象 本實施意見下發前,具有我省城鎮戶籍、未參加我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下列人員,經審核確認後,按規定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曾與我省各類企業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人員;
二)曾在我省國傢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工作過的人員。
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辦法
本實施意見下發時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上述人員,可按城鎮個體勞動者辦法參保繳費,
其中正常繳費至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規定申請領取基本養老金。本實施意見下發前已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上述人員,可一次性補繳15年基本養老保險費後按規定申請領取基本養老金。
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標準,按本人選擇的繳費基數和統一的繳費比例計算確定。繳費基數由本人按2010年當地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300%之間選擇,繳費比例統一為18%,其中8%部分記入個人賬戶,其餘部分記入社會統籌基金。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的年限,作為實際繳費年限計算。按國傢和省規定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