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51條
篇一:勞動法第五十一條 法定休假日等的工資支付
勞動法第五十一條 法定休假日等的工資支付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應當如何支付勞動者法定假日的工資?
《關於各地廠礦對於法定假日工資發放辦法的決定》1950/7/31)一、政府法定假日,工資照發。其發放辦法:按月計資者,不扣工資;按日計資者,工資照發;按件計資者,有基本工資規定按基本工資發給,無基本工資規定按平均工資即上月實際工作日除上月工資總額)發給。二、關於在假期內因特殊原因必須工作者,依據前項原則,應增發薪資。各地收到本辦法後,希即通知所屬遵照執行。
2)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什麼標準支付勞動者探親費用?
《關於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1981/4/8)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職工探親往返車船費,按下列標準開支:
一、乘火車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職級,一律報硬席座位費,年滿50周歲以上並連續乘火車48小時以上的可報硬席臥鋪費。
二、乘輪船的,報四等艙位或比統艙級艙位)費。
三、乘長途公共汽車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憑據按實支報銷。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圍和乘坐條件,由各省、直轄市自行規定。
四、探親途中的市內交通費,可按起止站的直線公共電車、汽車、輪渡費憑據報銷。但乘坐市內出租機動車輛的開支,應由職工自理,不予報銷。
五、職工探親不得報銷飛機票,因故乘坐飛機的,可按直線車、船票價報銷,多支部分由職工自理。
第三條 職工探親往返途中,限於交通條件,必須中途轉車、轉船並在中轉地點住宿的,每中轉一次,可憑據報銷一天的普通房間床位的住宿費。如中轉住宿費超過規定天數的,其超過部分由職工自理。職工探親途中連續乘長途汽車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間停駛必須住宿的,其住宿費憑據報銷。職工探親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沖毀橋梁)造成交通暫時停頓,其等待恢復期間的住宿費,可憑當地交通機關證明和住宿費單據報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