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勞動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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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勞動法--重慶--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06號〕--重慶市最低工資保障規定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
第106號)
《重慶市最低工資保障規定》已經2000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包敘定
2000年12月4日
重慶市最低工資保障規定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保障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傢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確定的工資適用本規定。
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與國傢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的工資規定,不得與本規定相抵觸。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本規定實施工作的領導。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協助配合。第四條 各級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權對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檢舉和控告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五條 勞動者有獲得最低工資保障的權利,用人單位有執行最低工資保障規定的義務。 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所應該取得的勞動報酬的最低限額。
最低工資不包括下列各項:
一)加班加點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或者特殊工作環境下的津貼;
三)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補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