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能提前簽嗎
篇一:1勞動合同,簽還是不簽?
勞動合同,簽還是不簽?
文/易名獬豸
原載於微信公眾號:獬豸學法
小編按:現實中並不是每個用人單位都能照章辦事,許多用人單位,尤其是小企業,基於各種原因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妄圖逃避法律義務,更有個別勞動者,為瞭自己方便,不願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那麼,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行為有啥後果呢?
首先,明晰一下勞動合同的概念。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比較好理解,給用人單位幹活的人都屬於勞動者。需要註意的是,用人單位的內涵比較豐富,不僅包括日常意義上的各種單位(比如國傢機關、事業單位、公司、工廠等),還包括其他依法成立、具備一定的組織和財產,能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個體組織(如個體工商戶)、合夥組織(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及社會團體(如基金會)。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即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報酬。按照我國法律規定,雙方必須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對雙方權利義務作出約定。如果不簽,將導致一系列法律後果。
一、 雙倍工資的問題
從用人單位的角度來講,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是法律課以的強制性義務,如果不簽,員工可要求用人單位就未簽署勞動合同的期間支付雙倍工資。同時,法律給予瞭用人單位一個月的寬限期。也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在員工開始為單位工作一個月之後,還未與員工簽勞動合同,那麼這一個月寬限期之後,員工每工作一天,單位就需要支付兩天的工資。當然,需要作出說明的是,因為不簽勞動合同而導致支付雙倍工資的情形不是一直持續的,如果不簽勞動合同的狀態持續瞭一年以上,則自動視為雙方訂立瞭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般來講,無固定期限對員工比較有利,另文詳述)。也就是說,因不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最多需要就第二個月至第十二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