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沒及時續簽
篇一: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 繼續用工公司需支付雙倍工資時間
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 繼續用工公司需支付雙倍工資時間
深圳中院案例:
案情簡介
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員工索要雙倍工資引爭議
原告上訴人):某機械廠。
原告上訴人):某機械公司。
被告被上訴人):謝某。
謝某自2006年3月21日起入職某機械廠工作,擔任作業員一職某機械廠是某機械公司在深圳開辦的“三來一補”企業,沒有獨立法人資格)。期間某機械廠與謝某先後簽訂瞭三期書面勞動合同,最後一期勞動合同於2010年3月20日期滿。合同期滿後,某機械廠未與謝某續簽書面勞動合同,謝某繼續在某機械廠工作且某機械廠未提出異議。謝某2010年4月21日至2011年1月20日的工資總額為25880.26元,某機械廠已經依法支付,後雙方協議解除瞭勞動關系。
2011年1月24日,謝某向深圳市寶安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某機械廠向其支付2010年4月21日至2011年1月20日期間的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深圳市寶安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仲裁裁決,裁定某機械廠一次性支付謝某2010年4月21日至2011年1月20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差額25880.26元;裁定某機械廠與謝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駁回謝某其他的仲裁請求。仲裁裁決書送達後,某機械廠和某機械公司向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無須支付謝某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25880.26元。
裁判理由
之前簽訂勞動合同,不能免除續簽義務
此案經一、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某機械廠與謝某之間的勞動關系明確,應受勞動法律法規的調整和規范。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勞動合同期滿後,謝某繼續在某機械廠處工作,且某機械廠未與謝某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