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勞動合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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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遼寧省勞動合同規定
《遼寧省勞動合同規定》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6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瞭規范勞動關系,保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或者形成勞動關系,適用本規定。
國傢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或者形成勞動合同關系,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登記制度和合同檔案保管制度。
第六條 工會幫助,指導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並依法對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工會有權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七條 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前,有權瞭解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工作內容、勞動時間、勞動報酬、勞動條件、職業病危害和社會保險等有關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說明。
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有權瞭解勞動者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有關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