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簽幾份
篇一:簽訂勞動合同常見的幾個陷阱
簽訂勞動合同常見的幾個陷阱
勞動合同是明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法律文書,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勞動合同的全面推行,規范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但是一些用人單位想法設法在勞動合同中設置陷阱,規避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損害瞭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本文就勞動合同中一些常見的陷阱列示如下,提示勞動者註意並加以防范。
陷阱之一: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必須先交納押金。
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24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但是,目前絕大多數用人單位無視國傢法律法規和規定,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以種種理由向勞動者收取押金或變相收取培訓費、服裝費、集資款、風險抵押金等,並規定勞動者因病因事請假、辭職時,收取勞動者的這些費用概不退還。這些做法,嚴重違反瞭國傢法律法規和規定,損害瞭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提示:遇到這一問題,勞動者一方面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交涉,拒絕交納各種押金;另一方面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舉報或投訴,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陷阱之二:解除勞動關系後不給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瞭勞動者應當得到經濟補償的幾種情形,主要有: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費。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