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處分決定
文章分類:專題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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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對事故責任人的決定與處理
常熟市華峰建築有限責任公司
對“11.01”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決定
為保證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明確相關負責人的責任,經公司辦公會議決定,現對“11.01”事故作如下處理決定:
1.劉知喜:作為木工班長,在安排和交底完後,就離開,對職工作業面存在的安全隱患沒有重視,有連帶相關責任,決定給予罰款3500元。
2.陳曉東:作為項目經理,應對本工程施工管理負全面責任,在上級主管部門、公司安全檢查後發現的問題,沒有一點重視,聽之任之,對前期的模板支撐隱患不進行整改,對職工安全教育不夠重視,負直接管理責任,決定給予陳曉東罰款8000元。
3.陶福生:作為項目安全員,應對本工程安全生產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對發現的安全隱患不作及時處理,對職工安全交底、安全教育不夠,負安全管理直接責任,決定給予陶福生罰款4000元。
4.顧建林:作為公司專職安全員,對工程安全督促不夠,圍護沒有及時圍好,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決定給予罰款5000元。
5.陳林華: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對本次事故負領導責任,決定給予罰款6000元。
通 知
現對“11.01”事故的責任分析,作為木工班長劉知喜,在安排和交底完後就離開,對職工作業面存在的安全隱患沒有重視,負有一定的責任,現經公司辦公會議決定,解除公司與劉知喜的勞動關系。
特此通知
常熟市華峰建築有限責任公司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
篇二:關於對“10.31”高處墜落事故的處理決定克建發[2011]41號




